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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函轉「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9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1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8850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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