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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12、15及24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1年11月11日府人考字第1114657684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1月9日部銓三字第11155027942號函辦理。

三、旨揭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12、15及24點,業經銓敘部於111年11月9日以部銓三字第1115502794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請各機關辦理本(111)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時,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及本要點辦理。

四、另下列事項,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一)本年底適逢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免滋生考績(成)案核定之爭議,請各機關於本年12月間及原任機關首長卸職前,切實依規定辦理本年度之考績(成)作業完竣,並得先由主管機關將本年年終考績(成)考列甲等比率彙整表函送銓敘部備查,以及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將本年考績(成)案核定完竣。

(二)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時,應於發現獎懲原因事實後,即時調查確認並辦理獎懲;於辦理考績(成)前,對於獎懲相抵將滿2大過之受考人,應予適時提醒,促其注意改善;於因獎懲相抵累積達2大過而為考績(成)列丁等之核定前,對受考人於考績年度中具應予獎勵事實而尚未核予獎勵部分,應於考績年度內辦理完竣(銓敘部111年7月18日部法二字第1115473327號函參照)。

(三)各機關辦理考績(成)作業時,受考人考績表「考績委員會(主席)」及「機關首長」欄中「綜合評分」與「簽章」列,應確實分別填載初核(及復議)、覆核分數,並予簽章,俾符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以及公務人員考績表設計本旨。

五、本要點第12、15及24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銓審司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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