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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振興花蓮地區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107年3月27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鼓勵同仁前往花蓮地區觀光消費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7年3月29日府人考字第1070345598號函辦理。
二、因應花蓮本年2月6日震災,為提振花蓮地區觀光,活絡地方經濟,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請休假持國旅卡至花蓮縣之合格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交易),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放寬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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