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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擬修正及後續相關配套措施一案,請預為因應辦理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7年7月3日府人考字第1070363424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7月2日總處培字第1070045180號函辦理。
二、茲將請假規則擬修正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三條: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五日」增為「七日」;婚、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二)第十條: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得以時計」。
三、因應請假規則第十條之休假擬改以時計,並適度鬆綁相關管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之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配套措施如下:
(一)應休畢日數以內之休假補助費:公務人員應請半日以上休假,始得持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刷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費,並放寬公務人員請半日休假當日,全日以國旅卡刷卡消費均得核實補助。又與休假期間相連假日之刷卡消費,及休假期間前後一日交通費等規定,亦依前開原則處理。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得以時計,未達一日者分別按休假或未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四、另因應請假規則修正,有關技工、工友之特別休假及休假補助費等相關事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另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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