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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評議專區

新竹縣大坪實小113學年度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四十九條。

二、 目的:

1、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

2、培養學生理性態度,建立申訴管道,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三、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5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家長代表1人。(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2人。

(三)教師代表1人。

(四)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1人。

  (附註:至少一人。)

(五)學生代表:0人。(附註:學校得自行決定是否聘任學生代表)

四、申訴要件: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由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訴

1、具學生身分之本校在學學生。

2、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損及其受教機會者。

3、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五、 申訴流程:

1、學生收到行為處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3、評議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

4、如不服決定書之判決,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再提起訴願。

六、 審議原則:

1、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說明,另申訴人(或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3、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審議,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七、 評議效力:

1、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能決議。

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集人公佈。

八、 附則:

1、學生處分行為之申訴,於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未確定前,得享有為處分前之權力。

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與法律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撤銷原評議。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書請先傳至本校學務組長信箱:liu17liu17@gmail.com

 

  

教育部反霸凌專區   反霸凌專線:1953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大坪國小學生申訴申請書

  ▶申請書請先傳至本校學務組長信箱:liu17liu17@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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