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評議專區
新竹縣大坪實小113學年度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四十九條。 二、 目的: 1、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 2、培養學生理性態度,建立申訴管道,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三、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5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家長代表1人。(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2人。 (三)教師代表1人。 (四)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1人。 (附註:至少一人。) (五)學生代表:0人。(附註:學校得自行決定是否聘任學生代表) 四、申訴要件: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由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訴 1、具學生身分之本校在學學生。 2、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損及其受教機會者。 3、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五、 申訴流程: 1、學生收到行為處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3、評議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 4、如不服決定書之判決,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再提起訴願。
六、 審議原則: 1、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說明,另申訴人(或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3、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審議,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七、 評議效力: 1、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能決議。 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集人公佈。 八、 附則: 1、學生處分行為之申訴,於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未確定前,得享有為處分前之權力。 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與法律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撤銷原評議。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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