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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5月21日教人字第1135019187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34906B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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