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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4年1月22日教學字第1145002025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6093B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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