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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10月28日教人字第1135046556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84812B號函辦理。

三、旨揭解釋令內容以,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聘任、等級相當及服務成績優良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職族語老師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其等級相當之對照及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認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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